淮南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08:44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淮安办202159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法》,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贯新《安法》的重要意义

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学习宣传贯彻好新《安法》,有利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安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

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在重要场所、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等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播放公益广告,针对各行业、领域的特点,广泛宣传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普及安全生产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一)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法》的教育培训。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新《安法》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类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给职工上一堂新《安法》宣贯课,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二)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组织好本单位新《安法》培训教育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家辅导、个人自学等形式,增强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将新《安法》知识培训教育作为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知识培训教育活动和应急管理系统分类学法考法的重点内容。

三、持续加强新《安法》贯彻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突出做好新修改内容贯彻落实,切实将新《安法》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一)突出做好新思想新理念贯彻落实。这次《安法》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紧密围绕新思想新理念,全面宣贯普及新《安法》。

(二)突出做好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这次新《安法》修改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核要义,出台实施保障措施,立即部署,迅速行动,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突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内容贯彻落实一是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任务,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二是健全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突出做好新问题新风险防范应对规定的贯彻落实新《安法》对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暴露新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摸排检查,充分运用新《安法》提供的精准“武器”,消除监管盲区,破解监管难题。

  (五)突出做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用足用好用灵活新《安法》的各项条款规定,依法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打击震慑违法企业,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愿违法,自觉守法用法。要着力打造执法典型案例并定期报送,每年12月底前,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部门,至少报送1起本行业领域典型执法案例。市安委办将定期宣传发布典型执法案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浓厚安全发展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力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市安委办将把新《安法》的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各县区安委会要加强对新《安法》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并于10月底前将宣传贯彻情况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崔丽梅,联系电话:6660080

邮箱:hnyjzcfgk@126.com

 

附件:新《安法》宣传规范用语

 

        

                    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新《安法》宣传规范用语

 

1. 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2.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4.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3.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4.加强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16.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7.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18.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9.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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