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内容宣传工作的方案

发布日期:2021-04-06 14:59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淮应急办202126号

 

 

各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施行。为切实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不断提升刑法的社会知晓度,现就在全市开展《刑法修正案(十一)》宣传活动通知如下:

一、宣传时间

从即日起,至4月30日结束

二、宣传内容

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贯彻实施,结合《刑法》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过条款解读、以案释法等方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宣传方式

(一)线上宣传

1.充分发挥市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电视广播作用,在活动期间推送专家解读、专题文章、学习视频等学习资料,为广大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学习平台。

2.发挥市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大《安徽省安

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力度,通过“12350”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受理举报,有效强化社会监督。

3.制作推出公益广告,对此次刑法修正案涉及安全生产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并通过主流媒体、抖音、微信微博等进行社会化宣传。

(二)线下宣传

1.开展“应急管理大讲堂”活动,邀请专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专题讲解,组织进行集中学习,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2.通过报刊、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开设宣传专栏,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学习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统筹考虑,全面推进。

3.编印专题宣传资料向企业、社会免费发放,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关注安全生产工作。

(三)主题宣讲

市局将以铸安志愿服务队为基础,组织主题宣讲队,结合“送教上门”“五进活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不少于2场主题宣讲活动。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等局机关业务科室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法治宣传。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地方主题宣讲队,赴企业开展不少于2场的现场宣讲活动,各区安监局赴企业开展不少于1场的现场宣讲活动。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做好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工作,确保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2.要紧密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实施宣传方案,突出宣传学习重点,明确责任分工以及宣传学习目标、方式等,推动学习宣传取得实效。

3.要认真做好资料收集与工作总结。及时将每一场主题宣讲的文字总结、图片及全程视频资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活动结束后,于2021年5月7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宣传活动总结。

联系人:崔丽梅   联系电话:0554—6642740  

 

附件:1.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内容宣传情况统计表

2.《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淮 南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内容宣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宣传形式

主要内容

开展情况

 

 

 

线上、线下宣传

1.充分发挥市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电视广播作用,在活动期间推送专家解读、专题文章、学习视频等学习资料,为广大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学习平台。

通过(       ),推送专家解读( )篇、专题文章( )篇、学习视频( )部。

2.电视台制作推出公益广告,对此次刑法修正案涉及安全生产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并通过主流媒体、抖音、微信微博等进行社会化宣传。

制作推出公益广告(  )个,在(      )进行推广播放(   )条次。

3.编印专题宣传资料向企业、社会免费发放,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关注应急管理工作。

发放宣传资料(    )份。

主题宣讲

4.开展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内容主题宣讲,进行专题解读,推动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知法遵法守法,提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

开展主题宣讲(  )场,宣讲对象(    ),受众(   )人次。

 

附件2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条文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