坍塌事故案例: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

发布日期:2017-02-17 15:54来源: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作者:sysadmin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一)事故简介

20078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7813日,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7支施工队、152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13号孔主拱圈支架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等作业。施工过程中,随着拱上的荷载不断增加,1号孔受力较大的多个断面逐渐接近和达到极限强度,出现开裂、掉渣,接着掉下石块。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0号桥台侧2号腹拱下方的主拱断面裂缝不断张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1号墩侧)带着2号横墙向0号台侧倾倒,通过2号腹拱挤压1号腹拱,因1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向0号台方向坍塌,坍塌过程持续了大约30S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4m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管理方面

⑴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要求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⑵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砌筑方式进行施工。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其施工各环在不同温度无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是项目经理部的直属上级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

⑶监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一是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监理人员投入不足,有关监理人员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还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在验收砌体检查表、检查申请批复单、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二是对现场监理管理不力。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对驻场监理人员频繁更换,不能保证大桥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⑷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到位。一是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二是前期地质勘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三是施工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交底不够。

⑸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未制定质监计划,未落实质量责任人,对施工方、监理方从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当地质监部门业务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

⑹州、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盲目赶工期,对下属相关单位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1.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和质量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主体之一,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技术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5.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和现场技术指导。

6.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五)事故的责任

   这是一起由于擅自变更施工方案而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标段承包人等2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工程师等3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责成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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