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18 10:42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1

2022年3月8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淮南圣昌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存在以下问题: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2年5月12日,凤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宣宁建材厂生产厂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段存在以下问题: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凤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继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2年7月22日,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淮南宜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继存在以下问题:

1.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未按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继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为严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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