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5 11:44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淮安办2018126



各县区(园区)安委会办公室: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的通知》(皖安办201869)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工作

一是明确直报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规范直报方式。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各类事故信息由县区所属乡镇和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其中:建筑事故由县区建设部门负责;火灾事故信息由县区消防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事故信息由县区交警部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由县区交通部门负责;农业农机事故信息由县区农业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他各类事故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区安排相关部门报送。县区所属各乡镇负责报送本辖区事故信息。

三是及时录入信息。县级安监部门在接到报送的事故信息后,按“24小时入库、7天上报”的要求,将事故信息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二、严格事故核销工作

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依法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统计核销。

(一)符合风险抵御设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事故;

(二)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事故;

(四)经依法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事故核销所需资料请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严格按照核销程序和核销流程图执行。

附:《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淮安办[2018]126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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