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二月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3-10 08:56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淮安办〔202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淮南市生产安全隐患月排查月通报制度》(淮府办〔2015〕43号)要求,现将2023年2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月隐患排查情况

2023年2月,全市11个县区(园区、开发区)和21个部门共排查上报71家企业(单位)123项隐患。市民政局、市气象局2月份月排查工作为“零报告”。

二、本月隐患通报情况

经研究,对33家企业(单位)89项隐患予以通报(详见附件2)。

其余38家企业(单位)34项隐患由责任单位自行整改销号。

三、隐患整治情况

(一)2022年度,全市共通报328家企业(单位)1135项隐患。截至2023年3月1日,已全部完成整改。

(二)2023年1月,全市共通报31家企业(单位)79项隐患。截至2023年3月1日,30家64项已完成整改,1家15项隐患正在时序进度内按计划整治中(详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紧盯全国“两会”等重要时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个狠抓”专项行动抓基层,强力推动突出风险隐患闭环管控夯基础,持续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强基本功。

(二)请各县区、有关部门充分研判当前形势,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动态深入查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隐患,逐一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时限、责任,确保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有效处置。

(三)针对通报的隐患问题,有关县区和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提升整改效率,加强整治期间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停工、停用或关闭。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淮安办1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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