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八月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9-08 15:55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淮安办〔2023〕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淮南市生产安全隐患月排查月通报制度》(淮府办〔2015〕43号)要求,现将2023年8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月隐患排查情况

2023年8月,全市11个县区(园区、开发区)和24个部门共排查上报76家企业(单位)135项隐患。

二、本月隐患通报情况

经研究,对34家企业(单位)88项隐患予以通报(详见附件3)。

其余42家企业(单位)47项隐患由责任单位自行整改销号。

三、隐患整治情况

2023年1-7月,全市共通报237家企业(单位)795项隐患。截至2023年9月1日,233家787项隐患已完成整改,3家7项隐患正在时序进度内按计划整治中(详见附件2);1家1项隐患超期未完成整治(详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狠抓社会末梢主体责任落实、补齐安全监测防护设施夯基础;常态化开展“一竿子到底”明察暗访,解决监管执法“宽松虚软”问题抓基层;提高专项排查整治质效、强化职工岗位素养强基本功。

(二)请各县区、有关部门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树立“事故隐患未排查是失职,排查出不整改是渎职”理念,杜绝“事后发力”思想,推动追责问责向事前延伸,深入剖析属地、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突出行业(区域)、重点企业,切实找准增量风险,管控存量风险。要砥砺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聚焦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企业安全责任悬空、隐患排查质量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偏低等苗头性问题,严格执法、严格督办、严管重罚,从根本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针对通报的隐患问题,特别是超期未完成整治的安全隐患,有关县区和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提升整改效率,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加强整治期间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停工、停用或关闭。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淮安办〔2023〕57号.doc

 

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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