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22 16:01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安徽南澳地毯有限公司干式收尘器未按规定采取爆炸防控措施案

2024年2月28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安徽南澳地毯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干式收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属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在之前上报的《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情况统计表》中,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的重大隐患数量为零,排查流于形式,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淮南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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