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7 09:33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淮应急〔2024〕20号


各产煤县区应急局、淮河能源集团、中煤新集公司、中安联合煤化公司:

根据《全省煤矿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淮南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淮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淮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矿山安监局、省能源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全省煤矿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淮南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全市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井下人员减少10%以上;正常生产煤矿中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矿占比保持在90%以上;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力争现有重点煤矿全部“摘帽”;推动煤矿企业2024年底前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更加完备,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1.加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辖区煤矿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会同中央党校开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题教育培训,2024年底前实现煤矿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组织辖区煤矿参加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会同省能源局举办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班,持续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2.加强“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辖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严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加强任职资格监督检查,“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首次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推行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大数据监管,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形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专题培训。

3.强化安全培训监管。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细化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推动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推动建设高水平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试点,强化实际操作培训,提高VR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2024年底安全培训机构实现教室监控视频全面联网。严格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的监督检查,配合省能源局对全市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严厉打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逢查必考”,加大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煤矿常态化开展自救器使用培训,确保达到30秒盲戴。

4.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紧密结合煤矿灾害实际,编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煤矿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专项培训,让职工熟知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内容。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煤矿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和演练评估制度,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应急预案和演练进行评估,分析应急预案内容和演练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制定的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完善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

(二)推进煤矿法规标准提升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5.提升煤矿法规标准保障。聚焦《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学习宣贯,严格落实《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计分办法(试行)》《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细则》《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等规范性文件。推动煤矿企业健全完善瓦斯地面区域治理效果验证、松散层“四含”水体下或灰岩承压水体上开采、断层超前探查治理、盾构机施工区域地质条件超前探查等相关技术标准。

6.健全完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防控机制,明确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及人员,有效防范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至少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煤矿实际,分系统、分头面、分车间、分硐室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深入分析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量,煤矿企业要重点围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实施、地质超前探查、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关键数据验证、重大风险管控、高风险作业、专项措施审批执行等内容,制定方案和排查清单,深入细致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煤矿要围绕开采条件查明、重大灾害治理过程管理、安全风险管控、规程措施落实、现场责任落实等内容,表格化、清单化开展排查整治。对于未开展排查、排查不认真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的,依法查处。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2025年底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对于未开展排查或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7.健全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严格落实《淮南市生产安全隐患月排查月通报制度》(淮府办〔2015〕43号)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2024年底前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煤矿,适时通报约谈、发督促函、公开曝光,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8.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建立辖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2024年底前实现煤矿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依法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依法提请关闭,并严肃追究煤矿及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加强煤矿分类管理

9.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督促煤矿企业实施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对地质条件极复杂、灾害极其严重,现有技术手段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列入“禁采区”管理,每年对“禁采区”进行确认。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煤矿,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四)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0.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2024年底前,推动煤矿企业查清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全市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矿井开展一次灾害防治等级评估。配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集中审查会商,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2025年底前,对连片矿区统筹组织开展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时予以治理。

11.推进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各煤矿企业要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保障治理资金投入,推动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矿压防治示范矿井,推广固化一批先进适用灾害治理技术。各煤矿要按照“ 规划十年、细排五年、精排三年”要求,结合采掘接续中长期规划和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成果,科学制定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计划;严格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细化量化年度、月度灾害治理重点任务,每月对灾害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完成进度低于计划80%或者高于计划进度120%的,要查明原因,抽查工序质量,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重大灾害治理效果验证,对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水害防治中关键参数开展治理目标与实测结果对比分析,科学评判灾害治理效果,合理确定作业地点瓦斯、水害等预警值。压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重大灾害治理责任,将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完成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地矿矛盾,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按期完成。

12.数字赋能煤矿安全监管。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全过程使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推动煤矿企业加快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工业视频等系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煤矿企业加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2025年底前实现煤矿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

1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聚焦全市煤矿瓦斯、水、火、矿压等重大致灾因素,加强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推动煤矿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等关键技术和装备攻关,加快煤矿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的多元化场景安全高效应用。持续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强化地面“ 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开展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支撑,加强煤矿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4.提升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煤矿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选择适合开采条件的智能化技术路线和装备,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高劳动强度及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积极推进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防控信息化平台建设。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到2025年达到省级及以上智能化验收标准。加强新建、改扩建煤矿安全监管,推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煤矿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加快实施“一优三减”,进一步提高“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煤矿占比,逐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五)加快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5.规范煤矿企业外包队伍管理。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一井一制”管理,严把煤矿外包队伍人员入井关,井下工作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对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16.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新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动态监管,严格初审考核、抽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将安全理念、风险意识植根到区队、班组,落实到现场、岗位,做到动态达标、过程达标。2025年底前,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杆煤矿,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

17.深入推进精准安全检查执法。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执法、远程监管等工作方式,聚焦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加大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行为,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 一案双罚”。严格落实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杜绝“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及处罚条款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18.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督促辖区各煤矿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强化警示教育,坚持事故通报、现场分析、隐患排查、约谈问责、警示教育等“五步工作法”;对发生较大事故或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煤矿及上级公司;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格组织验收。

19.落实重点煤矿督导帮扶。细化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重点煤矿督导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指导作用,强化对重点煤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七)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0.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家庭”。全面推进“案例教育法”,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主动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接收煤矿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2.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加大实操培训力度,适时安排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到煤矿企业锻炼交流,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2.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配备使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记录仪。

23.强化执法监督。全面使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进度安排

从2024年2月至2026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各煤矿企业根据《全省煤矿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及《淮南市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4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对照重点工作任务,深入查找安全生产工作短板弱项,制定专项治理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9月)。对照治本攻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全面梳理专项整治阶段成效、差距和不足,完善治理措施,实施精准攻坚,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各煤矿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10月至2026年12月)。各煤矿企业对三年治本攻坚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炼治本攻坚取得的成熟经验做法,形成较为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以高水平安全推进全市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要制定分年度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定期组织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有关工作,开展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各煤矿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建立完善信息汇总、动态研判、晾晒通报、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监管执法。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过程, 同步推进实施,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各项攻坚任务落实。

(三)强化跟踪检查。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专班发挥督导督办作用,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问题,采取约谈、通报、联合惩戒等措施,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煤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有关单位推进“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推动作用,持续强化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五)及时总结报送。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治什么本、攻什么坚”的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举措。各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治本攻坚行动推进落实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2026年12月20日前,报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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