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0 09:45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各县区园区园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防范遏制事故为首要目标,坚持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以“一防四提升”(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人员技能素质水平、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水平、安全监管能力水平)为着力点,统筹实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注重责任落实、安全基础、技术装备、人员能力、监管执法,推进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经研究制定了有关制度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淮南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淮南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分级分类管控制度

3.淮南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述三评”、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报告制度工作制度

4.淮南市关于加强医药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若干措施

5.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附件1

淮南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

为规范淮南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强化安全监管人员能力水平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第一条  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能力提升培训,通过参加市级组织的培训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不断提升监管服务能力。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案例教育、专题定制、分类实施等方式,每年组织有关化工安全专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完善。

  企业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安全能力与要求,突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纳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第六条  高危行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企业岗位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的安全培训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纳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培训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十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十二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新上岗安全培训时间,按照国家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执行。复审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以外,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岗位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进行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安全培训。

 

附件2

淮南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下同)、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下同)企业(以下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性、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划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附件1)执行。

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判定为红色:

(一)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二)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三)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四)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技术力量聘请安全专家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诊断。自评完成后,企业应当在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将自评结果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复核工作,并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诊断分级复核工作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估诊断分级复核结果要通报至危险化学品企业。如企业对应急管理部门的复核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5日内申请重新复核;应急部门应当听取企业申述理由,重新组织进行复核,作出最终认定。

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应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当年的11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评估诊断分级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五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依法被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书的;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其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工作由所在县区园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被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再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岗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四知卡”(知岗位安全责任、知岗位安全风险、知岗位操作规程、知岗位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定结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将安全风险等级为红色、橙色的企业纳入重点防控和监管范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提升,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暂停新(扩)建项目审批,依法严肃查处。鼓励蓝色等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黄色等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市、县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诊断分级评定结果、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工作安排,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按照“重点整治红橙色企业、强化提升黄色企业、巩固完善蓝色企业”的原则,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随机突查等方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第十九条  市、县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与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后检查的统筹衔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黄色、蓝色等级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应当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二)对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企业,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增加的检查次数可计入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检查次数。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红色等级企业: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橙色等级企业:市应急管理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应急管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三)黄色等级企业:市应急管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黄色等级企业数的50%,区应急管理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蓝色等级企业:市应急管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蓝色等级企业数的10%,区应急管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依法查处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不得以提高安全生产风险评定等级代替采取执法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淮南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述三评”活动指南、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报告工作制度

 

“一述三评”活动指南

一、引言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一述三评”活动指南。通过该指南,明确活动流程及要求,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活动目的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述评活动,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活动对象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四、活动内容

(一)“一述”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就以下方面进行详细陈述: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等。

2.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涵盖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及更新,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投入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

4.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运行情况。

(二)“三评”

企业自评:企业需组织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员工代表,对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行业互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同行业企业进行互评,通过交流学习,发现不足,促进共同提高。

政府点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五、活动流程

1.准备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需提前准备好陈述材料,企业需组织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2.实施阶段:

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

开展企业自评、行业互评和政府点评。

对述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

3.总结阶段:企业需对述评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同时,针对述评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验证。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一述三评”活动,认真准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实事求是:陈述和评价内容要真实、客观,不得弄虚作假。

3.注重实效:述评活动要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4.加强宣传: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淮南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储存(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般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加油站由县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二、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是否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

4.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6.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7.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并落实“九个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对员工的奖惩情况。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督促落实的措施;

9.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制度执行情况;

10.企业对“三违”现象的查处情况;

11.是否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2.是否制定包括经费保障、培训内容和实施措施在内的教育培训计划;

13.培训是否覆盖到新员工、在岗员工、转岗员工、劳务派遣工;

14.培训时间是否达到新员工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5.培训是否区分公司级、车间(工段、区、队)级和班组级,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6.是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17.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基数,报告期内实际提取的金额,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

18.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情况;

19.是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是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召开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安全生产会议;

21.是否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是否督促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2.是否督促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23.企业能否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HAZOP分析;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是否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第三方安全诊断排查等;

25.企业是否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在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管控措施;

26.是否每天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在工厂主门外公告,并上传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7.是否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8.是否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协调关系;

29.报告期内是否组织、参加了一次综合、两次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30.演练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是否建立事故管理制度,对伤亡事故以及涉险、未遂事故等安全事故进行分级管理。

32.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

(八)其他职责

33.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情况;被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报告形式

(一)企业内部报告。由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向企业全体员工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向应急部门书面报告。每年12月底前,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储存(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应急管理局报送《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一般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加油站由县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县、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三)应急部门大会报告。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市、县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会”,由主要负责人代表向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应急部门专家、企业职工代表对主要负责人述职情况进行评议,必要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

 

附件4

淮南市关于加强医药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若干措施

 

医药企业一般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生产过程的精馏提工艺干燥工艺有些还涉及到“两重点一重大”,即存在由危险化学品导致的中毒、火灾爆炸风险粉尘涉爆风险。由于医药行业普遍存在生产自动化程度低、作业人员密集、工艺变更频繁、设备布局紧凑等问题,从而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后造成抢险难度大、危害大等特点,为提升我市医药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为深刻吸取医药企业事故教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市医药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药产业领域源头管控

(一)严格安全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77号令修正)的规定执行,如伴有易燃易爆炸、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精馏、分离的工艺建设项目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79号令修正)的规定执行。

)加强首次工艺管理

医药企业对采用国内首次化工工艺的,要开展反应风险分析,确定工艺的可靠性及反应风险消除方法,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可靠性论证。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建设项目要经过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要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实现布局合理规范,工艺线路可行、自动化控制可靠。

)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医药企业存在溶剂精馏回收的装置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医药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应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医药企业使用、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要求经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要求执行评估、备案等安全管理,并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管理要求。

二、提升医药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规范医药企业总平面、设备平面布置、工艺PID图的合规管理医药企业厂区总平面图、增加或更换非同型号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工艺流程等发生变更前,应进行变更风险评估,在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贮存通则》《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规范前提下,确保风险受控方可变更,变更后及时修订完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装置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档案。

)加强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管理

医药企业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生产企业,要强化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分区、分类储存,严禁危险化学品禁忌物料混存。应加强原料、辅料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日常管理,严格管控清罐、倒罐、装卸车等重点环节,对罐区设备设施开展定期检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和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用于提取、精馏回收的装置工艺、存在粉尘爆炸的干燥工艺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装置区,应按照GB50493等规范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

)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装备

将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依法关停采用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事故隐患突出、本质安全水平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低效率高能耗的医药生产企业。

)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

推动科技强安,将信息化和医药产业有机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医药产业,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大力推广基因工程、生物催化等生物替代技术。推进医药生产过程信息化、智能化,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不断提高医药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控

医药企业要结合《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的各项要求,全面收集和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开展风险辨识分析和控制,规范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需纳入变更管理的范围、变更分类分级原则、管理职责和程序、变更风险辨识及控制、变更实施及验收等内容。重点管控总图变更、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仪表系统变更、公用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和制度变更、企业组织架构变更、生产组织方式变更、重要岗位的人员和职责变更、供应商变更、外部条件变更等。严格执行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及制定管控措施、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相关方培训(告知)、变更验收、资料归档、变更关闭.程序。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落实动火、受限、登高、吊装等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要加强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的管理,吸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过程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粉尘防爆安全管控

医药企业涉及采用空气气力输送、干燥存在爆炸性粉尘风险的工艺及设备的物料进行最小点火能量(MIE)、粉尘云爆炸压力(Pmax)、粉尘云(MIT)和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LIT)、粉尘云最小爆炸浓度(MEC/LEL)等特征危险数据的检测,确保工艺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要求。规范存在粉尘爆炸设备设施、管道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防止发生粉尘爆炸。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及时规范清扫,形成有效监督机制。关注使用防静电滤袋摩擦荷电密度、摩擦电位、半衰期、表面电阻、体积电阻关键参数的检测,防止袋式除尘器内发生粉尘爆炸。

(十)控制作业现场人数

推广建设智能化二道门,并逐步实现身份识别、分区管控、人员定位等功能,精准管控生产场所人员数量和位置。涉及使用易燃易爆、毒性化学品提取、精馏回收、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室)不得超过9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对于现场作业人数达9人及以上的岗位区域应通过实施物理性安全隔离、保证安全疏散等措施降低风险。开展系统性检修时,要求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三、提高医药企业安全管理能力

(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督促医药企业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医药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主管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的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两重点一重大”和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和职称。

(十)建立双重预防机制

医药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督促医药企业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开展各类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岗位风险、工艺危害、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风险分析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指导医药企业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构建有科学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全面覆盖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有责任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化系统、有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五有”常态化运行机制,实现政企数据互联互通,推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全覆盖。

(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督促医药企业涉及危险性化学品溶媒提取、精馏回收装置、“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涉及爆炸性粉尘装置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和职称。大力培养安全、生产、工艺、电仪、设备等专业技术骨干。进一步完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以及师带徒培训机制,确保操作人员做到“五懂五会”。开展校企合作,帮助医药企业解决技术人才缺少的难题,进一步提高医药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医药企业依据GB/T29639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应急管理部2号令、AQ/T9011、AQ/T9007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鼓励医药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工艺处置队和企业消防站,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鼓励和支持医药企业组建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附件5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

主要安全措施清单

 

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主要安全措施清单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组织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化工装置停产、复产过程及停产期间的维护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企业停产、复产和停产期间的安全职责, 应当明确规定、细化分解,覆盖组织机构内部各级领导、各级组织各专业、各岗位以及承包商等相关方,通过强化监督和考核,严格工作责任落实。

三、开展风险辨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组织所有相关人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全面辨识停产、复产过程及停产期间的安全风险,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四、编制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和停期间维护的方案。企业应当在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分别制定化工装置开车方案、停车方案以及停期间维护方案,明确开停车步骤和各项安全措施,经生产调度会同安全、技术、设备电仪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五、完善操作规程企业的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化工装置开车、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时的操作程序,内容要包括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的实施步骤与安全要求,并定期评审更新,确保其适用和有效。

六、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企业应当在安全评估基础上,针对停产、复产和停产期间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方案,或者在企业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关内容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七、组织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和停期间维护运行的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 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在开车、停车前应当组织专项安全培训。

八、做好准备工作。企业应当在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前, 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开车、停车和停产以后的安全稳定奠定基础。

九、划定限制区域。企业应根据安全需要,在化工装置开停车过程中划定限制区域,实施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开停车操作的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限制区域,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装置现场应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十、检查确认安全条件。企业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和本企业实际,制定和落实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和停期间的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逐项分析确定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在开停车之前和之后、以及停维护期间,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

十一、重要作业责任人签字确认。企业要对装置开停车前后的设备调试盲板抽堵、吹扫、清洗、置换、气密试验等重要作业,以及装置开停车流程中的化工投料、设备运转、公用工程启动等重要步骤,实施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进行安全条件审核确认。

十二、统一指挥和密切协作。化工装置开停车必须统一指挥, 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上下工序及有关工段(如锅炉、配电间等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协同操作。仪表、电气、机械人员必须和岗位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机械、电气设施检维修及仪表调校前,应事先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十三、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企业要落实开停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开停车步骤和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安全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针对开停车重要步骤实行监护操作制度。

十四、异常工况监测预警。企业应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完好并处于投用状态,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要采用在线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十五、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企业应当针对化工装置开停车过程中暴露出的缺陷和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为装置开的稳定运行和停车后的安全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十六、及时清空残余物料。化工装置停车后,应当根据工艺和设备安全需要,及时清空装置内的残余物料,妥善处置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因紧急停车、临时停车等不能及时清空的,应当制定落实可靠的管控和监护措施,确保装置安全。

十七、加强停产期间安全管理。企业停产期间,应当加强值班值守,严格监控和巡回检查,加强安全保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储存场所。停产期间库(罐)区存有危险化学品物料的, 要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完好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报警、联锁系统和供电、供风、供气等公用工程系统。

十八、严格变更管理。企业停产、复产和停产期间,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落实变更管理有关要求。

十九、严格特殊作业管理。企业开停车过程和停产期间开展检维修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各种设备检维修安全规程,确保检维修作业安全。

二十、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于常规停车,无论停车时间长短,企业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全需要和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制定和落实开停车安全措施。对于紧急停车和间歇性化工装置的生产,也要按照以上原则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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