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手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工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深做实我市工贸行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断夯实我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严防一般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在省厅工贸督导帮扶组支持和帮助下,制定了《淮南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手册》,现予以印发,请按要求遵照执行。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
前 言
为不断提升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省工贸督导帮扶组聚焦我市工贸领域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动火、有限空间、筒仓清库等高风险作业,对我市各级工贸监管部门和重点工贸企业开展全面指导帮扶,推动我市工贸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帮助企业消除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巩固帮扶成效,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在省工贸督导帮扶组指导和帮助下,结合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了《淮南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手册》,有针对性地指导我市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属地监管部门精准监管,不断提升我市工贸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
目 录
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 17
四、临时用电“五须知” 26
第一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必须” |
1. 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8)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
2. 必须坚持依法生产经营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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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计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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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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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人员操作、设备设施运行、作业环境等方面制定明确具体的规范和标准,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减少 “三违” 现象,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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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专兼职安全员“一清二查三到位” |
1.“一清” |
企业专兼职安全员要清楚车间、班组生产作业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 (1)组织专业人员对车间和班组的生产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建立风险清单。 (2)对风险进行分级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3)明确各风险管控责任人。 |
2.“二查” |
企业专兼职安全员要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查岗位员工是否有违章违规作业。 (1)在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方面:1)熟悉企业制定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检查的重点和标准;2)定期对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风险管控措施得到切实执行;3)查看相关记录和文件,包括设备维护记录、培训记录、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以验证管控措施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在检查岗位员工违章违规作业方面:1)加强现场巡查,尤其是在作业高峰期和关键环节,观察员工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2)与员工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操作规程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习惯性违章。3)对于发现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记录相关情况,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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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到位” |
确保班前会安全提醒到位,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检查到位,确保应急逃生演练组织开展到位。 (1)“确保班前会安全提醒到位”:安全员需要在每天工作开始前的班前会上,清晰、准确且全面地向员工传达当天工作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 (2)“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检查到位”:安全员定期对安全疏散通道进行仔细检查,包括通道内有无障碍物、应急照明是否正常、疏散标识是否清晰可见、防火门是否能正常关闭和开启等。 (3)“确保应急逃生演练组织开展到位”:安全员应制定详细且符合实际的演练方案,检验和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逃生技能。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实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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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从业人员“四知四会” |
1.知风险,会管控 |
(1)知风险:企业从业人员需要清楚了解自己工作岗位及周边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风险、操作失误风险、环境危险因素(如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气体等)、电气风险以及人为疏忽导致的风险等。 (2)会管控:从业人员在知晓风险的基础上,应掌握有效的风险管控方法和措施。 |
2.知隐患,会消除 |
(1)“知隐患”:从业人员应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清晰的认知,了解各类隐患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例如,电气设备老化可能导致漏电隐患,消防通道堵塞可能影响紧急逃生等。同时,员工还需熟悉所在岗位的工艺流程和设备运行原理,以便能够准确判断哪些情况属于异常和潜在风险。 (2)“会消除”:从业人员不仅要能够发现隐患,还要具备消除隐患的实际能力。包括掌握正确的隐患处理方法和工具的使用。对于一般隐患如物品摆放不规范、电线插头松动等,员工能够当场进行整改。对于重大的隐患,员工要知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参与整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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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防护,会使用 |
(1)“知防护”:企业从业人员要充分了解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危险和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设备。例如,员工需要知道接触某些化学物质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害,以及需要佩戴防护面具、手套等防护用品。 (2)“会使用”:从业人员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防护设施。包括熟悉防护设施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防护设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员工还需要知道如何对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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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通道,会逃生 |
(1)“知通道”:企业从业人员要清楚了解工作场所内的各类安全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布局,包括主通道、次通道、楼梯、紧急出口等。需要熟悉从自己工作岗位到达各个通道的最佳路线,以及通道附近的标识和指示牌。 (2)“会逃生”:从业人员在面临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利用已知的通道和应急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疏散。 |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管理八项制度 |
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各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定期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改造、维护、检测检验、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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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危险化学品使用培训等)、转岗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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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正常运行。对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和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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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应对危险作业(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进行严格管理,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许可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危险作业安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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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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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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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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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八项规程 |
1.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
规范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非持证人员不得私自维修、乱接电气,防止触电与电气火灾事故。 |
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采取防坠措施,搭建合格脚手架或使用登高设备,设置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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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
机床操作前检查、加工过程参数控制、工件装夹、刀具使用与更换、铁屑清理等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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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焊接安全操作规程 |
电焊机操作、气瓶使用与存放、焊接场地通风与防火防爆、个人防护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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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涂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涂料储存与调配、喷涂作业环境要求、通风换气、防火防毒、设备维护等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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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冲压、锻造、铸造等安全操作规程 |
包括设备操作、模具使用、高温金属处理等安全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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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作业前检查项目、起吊操作规范、运行路线与速度限制、维护保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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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
驾驶员资格、车辆检查、叉运货物规范、行驶速度与路线、停车与充电要求等。 |
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四步骤 |
1.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包括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的风险,确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并对风险进行分类,如火灾、爆炸、中毒、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等级,可采用风险矩阵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 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将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等级直接评定。 |
2.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制定 |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对于重大风险,应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如采用本质安全设计、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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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风险告知、动态管理 |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措施等信息向员工进行告知,在存在安全风险的部位和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警示标识,标明风险名称、风险等级、危害因素、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等内容,让员工了解所在岗位的安全风险,掌握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辨识、评估和管控措施的调整,及时发现新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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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隐患排查方式、内容、整改治理 |
方式:企业应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综合检查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各部门、车间参加,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应针对特定的设备设施、作业活动或安全管理领域进行检查,如电气设备检查、特种设备检查、危险化学品检查、高处作业检查等;日常巡查应由各部门、车间、班组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节假日检查应在节假日前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季节性检查应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如夏季防汛、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对企业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设备设施运行状况、作业环境安全状况、人员操作行为规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等方面,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如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隐患。 整改治理: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立隐患台账,记录隐患的名称、位置、类型、等级、发现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信息。按照隐患的等级和整改难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企业自行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隐患不引发事故。 |
第二篇 涉及高温熔融金属企业安全管理
一、钢铁企业“四严禁、四必须”
(一)四严禁 |
1.严禁将人员聚集场所、维修工位设置在吊运跨内。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严禁将人员聚集场所、维修工位设置在吊运跨内”这一规定是出于以下重要的安全考虑:若钢水罐发生坠罐倾翻时,易对四周大范围人员造成物体打击、灼烫事故。 |
2.严禁生产期间熔融金属区域存在积水。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2)“严禁生产期间熔融金属区域存在积水”主要防止熔融金属意外泄漏后遇水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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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标运行。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2)长期超压可能会使高炉炉壳、管道系统、冷却水系统破坏从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灼烫等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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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不同煤气管道共用排水器。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2)“严禁不同煤气管道共用排水器”是出于防止排水器击穿后煤气互串,增加爆炸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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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必须 |
1. 铸造流程必须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2)若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易导致铁水外泄造成爆炸事故。 |
2.炼钢炉水冷元件必须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2)若炼钢炉水冷元件未配备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易导致冷却水入炉,造成爆炸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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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气区域人员聚集场所必须设置煤气报警器。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2)若人员聚集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失效,不能有效监测煤气泄漏,易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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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必须安装隔断装置。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2)若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有效的隔断装置,易导致煤气泄漏,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
二、中频炉使用“七要求”
中频炉使用“七要求” |
1.熔炼、浇铸及行车吊运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场所。 |
(1)机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熔炼、浇铸及行车吊运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场所”这一规定是出于以下重要的安全考虑:1)在熔炼过程中,熔炉内的金属处于高温熔融状态,可能会发生喷溅、爆炸等危险情况。浇铸时,高温金属液的流动也存在不确定性,一旦泄漏或溅出,会对周围人员造成严重的烫伤甚至危及生命。2)行车吊运过程中,吊运的重物可能会出现脱落、晃动等意外,如果下方有人员聚集,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
2.感应线圈进水管要实现快速切断,冷却水要设置压力、流量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
(1)中频炉感应线圈开路冷却水应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每个回路出水温度等检测报警装置,闭路冷却水应设置进出水流量差、每个回路出水温度等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信号应独立连锁切断中频电源。检测历史数据应可查看,报警信号应安装到炉台上作业人员易于观察处置的位置,检测报警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2)设置感应线圈进水管快速切断装置以及冷却水压力、流量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中频炉使用的安全性,及时发现和处理冷却系统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因冷却不足导致设备故障、火灾甚至爆炸等危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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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源装置与炉体要设置隔墙,穿墙、穿层孔洞必须完全封堵。 |
(1)中频炉电容器柜、电源装置与炉体在同一层布置时,应设隔墙,动力管线穿墙、穿层孔洞应封堵(一体式炉座或开放式设置炉体、电容、控制柜的炉座除外)。 (2)完全封堵穿墙、穿层孔洞能够有效地防止灰尘、杂物、火焰、高温气体等在不同区域之间传递,保障电源装置的正常运行,降低火灾、短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同时也有助于维持炉体内部的温度、压力等工作条件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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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炉台必须设置两处及以上应急逃生路线。 |
炉台设置两处及以上应急逃生路线是极其重要的安全措施。这样的设置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更多的疏散选择。若一处逃生路线因火灾、烟雾、障碍物等原因受阻,人员可以迅速转向其他逃生路线,增加了成功逃生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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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必须设置应急水源、应急电源、应急照明等设施。 |
(1)企业应设有炉体冷却应急备用水源,当正常冷却水供应中断时,应能自动转换。 (2)企业应设应急电源,在电中断的情况下,确保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持续运行,如紧急通信设备、消防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以维持正常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3)企业应设应急照明,在电力中断或光线不足的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的疏散和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明,帮助人们快速找到安全出口,避免恐慌和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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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炉下、炉前、浇铸区域要设置应急储存设施,不得有积水。 |
(1)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2)设置应急储存设施是为了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收集和储存可能泄漏的熔融金属、炉渣或其他有害物质,以防止其进一步扩散造成更大的危害。这些应急储存设施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强度,能够承受高温和可能的冲击。 (3)不得有积水是因为积水在遇到高温熔融金属时会迅速汽化,产生爆炸,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此外,积水还可能影响操作人员的行动,增加滑倒和摔倒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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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得使用公称容量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炉。 |
(1)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 (2)《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19)七章中铸造行业的生产设备,其中明确要求企业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装备,如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等。 |
第三篇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六要求”
粉尘涉爆企业“六要求” |
1.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知尽知” |
以下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请相关企业严格对照自查自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2.除尘工艺“应湿尽湿” |
(1)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中打磨抛光工序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应采用湿式除尘。 (2)采用湿式除尘方式收集的,循环用水的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水质过滤装置不得密闭,保持良好通风。水量、水质应满足《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适时检查水位、监测水质和更换除尘用水,过滤池(箱)中的泥浆应及时进行清理。采用单机湿式除尘装置的,每班要对装置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出的粉尘要及时运离。 (3)严禁湿式打磨、湿式除尘缺水运行,供水系统必须安装水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与主体设备连锁,确保缺水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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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互通管道“应拆尽拆”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2)打磨抛光工位原则上不得通过收集管道相互连通;使用单机除尘和设备本体除尘的,不得再通过管道连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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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粉作业人员“应减尽减” |
(1)合理规划生产工艺布局,减少单班作业涉粉人数,通过砌设防火隔墙等措施进行区域隔离,原则上粉尘爆炸危险区域不超过9人。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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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粉尘“应扫尽扫” |
(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扫制度。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及设备设施(作业现场、设备内部、除尘管道除尘器)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2)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清理粉尘泥浆,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3)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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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测预警系统“应接尽接” |
(1)单班涉粉作业10人以上的铝镁金属粉尘和30人以上的木粉尘企业应接入粉尘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粉尘涉爆领域风险隐患的感知、处置和防范能力。 (2)企业应定期清理作业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并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打卡记录。 |
第四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含涉氨制冷)
一、危险化学品装卸
“四必须” |
1. 必须向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
必须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
2.必须取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1)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和其他信息等16部分内容。 (2)化学品包装物上必须有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的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内容应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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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到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安全检查和确认。 |
(1)装卸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及自身防护进行安全确认,严格做到“不安全不装卸”。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是压力容器,装卸搬运作业时,应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不得溜坡滚动;搬运前应检查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搬运时不要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装卸有毒气体钢瓶时,应穿戴防毒用具;剧毒气体钢瓶要当心漏气,防止吸入有毒气体;搬运氧气钢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在炎热的季节搬运作业应安排在早晚阴凉时进行。 (3)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确保周边无明火、装卸操作人员完成静电释放。装卸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时,应采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对装卸设施接口进行安全确认,装卸设施接口应连接可靠,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者垫片老化等缺陷的,严禁装卸。易燃、可燃液体装卸时,不应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管道。 (4)酸、碱类危险化学品等有灼烫可能的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周边应设置喷淋洗眼器;剧毒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域周边应设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 (5)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卸车场所卸车,卸车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进入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机动车辆应设置阻火器、连接防静电专用接地线并有防溜车措施等,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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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到危险化学品装卸全过程有人监护。 |
危险化学品装卸必须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装卸人员和监护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装卸过程中,装卸人员需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装卸结束后,需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设备。及时清理废弃物,包括包装材料、溢漏物等,放置到指定的储存区域,并妥善处理。 |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
“两必须” |
1. 必须建立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台账。 |
工贸企业应建立使用的化学品台账,包括化学品名称、性质(火灾危险性和毒性)、最大储存量、年使用量、储存地点。 |
2.必须设置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柜内(一般工贸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为:危化仓库、罐区、专用储存柜),由专人负责管理。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安全间距、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等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危害告知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2)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设置防雷电装置,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和装置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3)储存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要求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系统),并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监测数据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4)储存灼伤危险化学品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紧急冲淋器和洗眼器,如设置在室外可能受低温影响无法正常使用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储存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按规范设置正压呼吸器等防中毒救援的应急装备。 (5)储存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入口处设置人体导出静电装置,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应按要求设置防静电设施。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并设计、选用和安装相应防爆型电气仪表、设备。 (6)储存或输送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作防腐处理,电气仪表应采取防腐蚀措施,设备、管道、储罐等应按物料腐蚀性质选材。 (7)办公室、休息室、洗浴室严禁设置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或贴邻;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 (8)危险化学品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当采用甲级防火门。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厂房内,因工序服从现场必须设置中间仓库的,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0)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场所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其储存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防入侵系统等安全设施,其他相关安全措施应符合公安部门治安防范的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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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所”管理要求 |
1.危险化学品罐区 |
(1)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按一罐一堤要求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规定。 (2)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按储存条件、特征和风险分析结果,进行设置液位、温度、压力等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阀、呼吸阀、紧急泄压等安全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自动报警和联锁装置。危险化学品室外储罐,贴邻运输道路的,应有防撞设施。 |
2.危险化学品库内存储 |
危险化学品堆放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停用消防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并满足以下“四要求”: (1)除200 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 cm。 (2)危险化学品应按包装标志要求堆放,无包装标志的,堆放高度应不超过3 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3)采用货架堆放时,货架应设置警示标识,显示其额定荷载及加载方式等信息。 (4)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200 cm,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0 cm (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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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柜 |
采用储存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个储存柜的最大容积不得超过455 L,且储存柜总容积不得超过1000 L。 (2)储存柜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环境,远离火源、热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周边1 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具备防火性能,柜体应确保静电接地良好,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采取防腐措施。 (4)储存柜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易于识别的标签。 (5)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遵循固体在上液体在下、小包装在上大包装在下的摆放原则,并有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6)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 (7)严禁禁忌物品混合存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8)禁止在储存柜内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
“九要求” |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危害告知卡。 |
2.使用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要求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系统),并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监测数据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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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可能造成化学灼伤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按规范要求设置紧急冲淋器和洗眼器,如设置在室外可能受低温影响无法正常使用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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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按规范设置正压呼吸器等防中毒救援的应急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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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火灾危险性等级较低的厂房内存放已经领用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量规定,控制领用总量和领用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当天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存放在专用仓库,严禁在生产现场超量存储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领用,由专人管理、登记。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使用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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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输送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设备。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 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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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厂房内危险化学品放置、调配、分装等区域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腐蚀、防流散等安全措施,且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在存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必须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要求,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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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危险化学品厂房、仓库及储罐区的管、沟不应与相邻建构筑物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或安全水封。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地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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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贸企业中涉及检测检验、化验分析等场所仅用于化验分析的化学试剂、标准气体、化学标准物质的管理应符合《检测实验室安全》(GB/T27476)的规定。 |
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
“一必须” |
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班组应不少于1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人员应不少于1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遵守交接班制度,对机房、设备间等专业作业场所轮班值守。 |
涉氨制冷企业重大隐患 |
“两严禁” |
(1)严禁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严禁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严禁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2)严禁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单独的作业间”是指仅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和物料输送装置,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氨气扩散的独立作业区域。严禁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严禁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
涉氨制冷企业建筑物布置 |
“三条标准” |
(1)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人行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措施进行分隔。 (2)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3)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冷库或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其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变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
氨制冷机房建设 |
“八条标准” |
(1)氨制冷机房应按照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度)与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m。 (2)氨制冷机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氨制冷机房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 (3)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屋面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 (4)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5)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 m。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50 m2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6)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和变配电所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7)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配电控制箱宜独立设置。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排风机应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 (8)氨制冷机房内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 h。 |
涉氨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 |
“九条标准” |
(1)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应符合GB 50072的相关规定。 (2)总容积大于30 m3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的要求。 (3)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通畅的应急通道。 (4)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5)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6)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当氨气浓度达到150 ml/m³,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7)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设备应有备用电源。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50 ml/m³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8)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9)制冷剂循环泵应配置断液报警和自动停泵装置、流量和压力保护装置,排液管上应配置压力表、止回阀。氨制冷系统空气冷却器的热气融霜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氨制冷系统集油器的放油口应配置截止阀和快速关闭阀。 |
第五篇 高风险作业管理
一、有限空间作业“四到位、七不准”
“四到位” |
1. 审批监护到位 |
(1)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2)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室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3)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5)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编制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再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也称有限空间作业证),作业中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时应按照其他特殊作业要求办理相关作业审批。 (6)《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一式三联,并编号,不得涂改,第一、二联分别由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至少1年。《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经单位审批责任人签字确认。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审批表,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审批表。 |
2. 挂牌上锁到位 |
(1)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2)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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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体防护到位 |
(1)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3)作业单位应配置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发现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 (5)必要时应拴带安全绳,并可靠地固定在有限空间外,便于与监护人员的沟通及救援。 (6)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面具。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测、检验并满足GB/T16556和GB6220的要求。 (7)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存在噪声的有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存在粉尘的有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存在低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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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一管理到位 |
(1)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的,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即应满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所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人员资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发包单位对发包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作业方案和实施的作业进行审批,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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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 |
1. 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
企业应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对作业方案、人员、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批,并签字确认,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
2. 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提出清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并将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经风险辨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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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
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可采取如下措施: (1)应利用所有人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通风后仍不达标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2)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在作业过程中,应确保作业人员所在作业区域的机械通风全程运行。 (3)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4)不得使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应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应配备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仪器,并满足GB12358的要求,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min。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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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
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安全绳,并可靠地固定在有限空间外,便于与监护人员的沟通及救援。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并使用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面具。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测、检验并满足GB/T16556和GB6220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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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落实监护制度不准作业。 |
(1)作业过程中,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员应与其一起对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逐一检查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统一联络信号。 (3)作业期间,监护人员应随时与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岗,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并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监护人员应装备可靠的气体检测仪、通讯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等,并且定期标定、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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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
(1)进入有限空间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 (2)存在可燃气体、粉尘的有限空间,不应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灯具的安全应符合GB3836.1中的有关规定,并达到整体电气防爆。应做好防静电措施。 (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GB/T3805的规定。 (4)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不高于2.4 m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3805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高度距地面不高于2.4 m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 V。 (5)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高于12 V。 (6)手持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应外露。 (7)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行灯的变压器不应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 (8)电气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应事先切断电源。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 (9)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GB/T3787中的有关规定。 (10)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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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
(1)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2)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
二、高处作业“五必须”
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m以上(含2 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五必须” |
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 |
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 |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作业前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5)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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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
(1)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和扎紧裤管,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头部防护一安全帽》(GB2811-2019)的有关规定。 (3)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坠落防护一安全带》(GB6095-2021)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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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安全网、防护栏等) |
高处作业应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1)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 (2)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得进行登高作业;梯子无防滑措施或未穿防滑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高压线旁无遮拦不得进行登高作业;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得进行登高作业;光线不足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4)严禁携带笨重物件进行登高作业; (5)严禁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登高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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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
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
三、动火作业“五须知”
“五须知” |
1. 须知严审批,要监护。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及管理要求,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审批流程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3)涉及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应由本企业相关部门申请并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动火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6)动火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
2. 须知要上岗,必持证。 |
(1)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在动火作业审批单上注明特种作业证号和姓名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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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知灭火器,要配齐。 |
(1)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及其他安全设施,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灭火的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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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知可燃物,需远离。 |
(1)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誉井、地沟、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2)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3)不了解动火现场周围情况及动火物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前对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溅的地方,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5)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通风、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6)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未释放压力或采取切实可靠安全措施不得动火作业。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动火作业。 (7)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8)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9)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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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须知作业后,要清理。 |
(1)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点,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并撤离作业人员。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 (2)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3)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作业区域无风险后监火人才能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由动火作业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 |
四、临时用电“五须知”
“五须知” |
1.须知持证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
2.须知作业审批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作业前按规定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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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知漏电保护 |
临时供电设备或现场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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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知线路要求 |
(1)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50%)。接地线应使用多股软铜导线(25 mm²)。 (3)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基本信息。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 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4)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 (5)使用潜水泵在放入水中和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应配套使用15 mA,0.1 s的漏保,且做保护接零和接地。 (6)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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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须知特殊环境的要求。 |
(1)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潜水泵),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绝缘不得小于2 MΩ。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 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 s的漏电保护器。 (3)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 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 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 V。 |
第六篇 加强“厂中厂”及外包安全管理
一、出租方“五个一”
“五个一” |
1.一份安全管理协议。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2.一名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 |
(1)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由出租企业牵头,各入驻企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成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调机构,鼓励出租方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日常安全管理。 (2)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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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张风险管控责任清单。 |
(1)出租方出租的厂房要经过验收合格,并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2)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出租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生产经营场所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承租方应当负责其承租部分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并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向出租单位书面通报。 (3)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整体出租给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承租方应当负责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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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
出租方每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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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半年至少一次全员逃生演练。 |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
二、承租方“五不得”
“五不得” |
1.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 |
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
2.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 |
(1)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2)承租企业不得违规分租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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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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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应按GB15603的规定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作业现场电源线路不得私拉乱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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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违规动火、无证动火。 |
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5)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
三、风险管控“五严禁”
“五严禁” |
1. 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1)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2)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措施。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和受高温熔融金属、熔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对结构进行安全检查评估以确保安全。 |
2.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 |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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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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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宿舍、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存在“三合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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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个人电动自行车严禁在生产车间、仓库内部违规停放、充电;严禁电驱动车辆在厂房、仓库内充电。 |
四、应急逃生“五必会”
“五必会” |
1. 会使用“一键响铃” |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承租企业需安装“一键警报”装置,并经常性查检,确保一处报警、整栋响应。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
2.会穿戴防护用品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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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使用消防器材 |
按照火灾特性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消防器材使用训练与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真正达到会使用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处置,提升企业自防自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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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扑救初期火灾 |
(1)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的员工、保安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2)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3)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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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寻找逃生路线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应保证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火灾发生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