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1 08:25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淮应急〔2025〕 6号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联合煤化公司: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淮南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维护煤矿建设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等规定。现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齐全有效的建设煤矿,在停止生产或建设后恢复生产或建设的验收工作。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持严格程序、验收从严、分类验收的工作原则,针对煤矿不同的停工停产情形,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级煤矿企业,依据不同验收程序,分类实施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复工复产验收情形及其验收程序如下:

(一)对于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煤矿。

验收程序:

1.上级煤矿企业组织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3.报属地煤矿监管监察部门。

4.煤矿复工复产。

(二)对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煤矿。

验收程序:

1.上级煤矿企业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煤矿企业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2.淮南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上级煤矿企业申请后,在20日内 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属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提请复工复产。经市政府批准后,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

3.煤矿收到复工复产通知书后,进行复工复产安全确认,并将安全确认单报送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及属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煤矿复工复产。

(三)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验收程序:

1.上级煤矿企业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煤矿企业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2.淮南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上级煤矿企业申请后,在20日内 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属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提请复工复产。经市政府批准后,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

3.煤矿收到复工复产通知书后,进行复工复产安全确认,并将安全确认单报送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及属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煤矿复工复产。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验收程序:

1.上级煤矿企业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煤矿企业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2.淮南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上级煤矿企业申请后,在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属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提请复工复产。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

3.煤矿收到复工复产通知书后,进行复工复产安全确认,并将安全确认单报送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及属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煤矿复工复产。

三、本通知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是指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邀请属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参与,随机从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验收根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执行。对达到验收基本条件的煤矿,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联系人:丁海峰  0554-6667210;

电子邮箱:ahhnmkjg@163.com。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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