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淮南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目录(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19 14:54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市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4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4号,20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0号,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0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环节的监督监察,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除煤矿外的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5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4.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6.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7.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6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7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应急〔2020〕235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 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3.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 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的;5.跨市(省直管县)的;6. 省直管县(市)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和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8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9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除应急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0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专篇),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组织审查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法规科0554-664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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