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关于印发《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扎实推进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的通知》(皖应急函〔2024〕105号)及《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淮双联办〔2024〕2号)等文件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1
2024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市级抽取2家(基数4家,按50%比例抽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纳入部门联合 抽查计划,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 |
2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工贸企业 |
市级抽取2家(基数20家,按10%比例抽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纳入部门联合 抽查计划,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 |
序 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3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全市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 业 |
市级抽取1家(基数5家,按20%比例抽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纳入部门联合 抽查计划,联合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海关部门开展。 |
4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仓库“四防”设施达标情况;仓储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市级抽取2家(基数20家,按10%比例抽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 检查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全市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市级抽取2家(基数10家,按20%比例抽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纳入部门联合 抽查计划,联合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序 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6 |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情况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预案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全市非煤矿 山企业和危 化企业 |
市级抽查4家(基数10家,按照4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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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监督检查 |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专(兼)职师资力量、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培训组织实施及安全培训档案建立、消防安全、设施 设备安全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规定的落实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全市已备案 的安全生产 培训机构 |
市级抽查2家(基数6家,按照33.33%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备注: 1.抽查任务根据需要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
2.严格执行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要求 ,除上级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下级执法对象外,原则上抽查对象从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级执法对象名录 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附件 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 年度)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情况 监督检查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 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 条、第八条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6.2.1.5 、6.6.3.3 、6.7.1.10、5.2.5、5.2.7、6.2.1、6.3.1 、6.3.2、6.4.2 、4.7 、6.6 、6.7 项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 |
工贸企业安 全生产情况 监督检查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工贸企业 |
重点检 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至第十四条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6.1.3、6.4.2、6.4.5 、7.1.3、8.1.1、8.1.2、8.1.3、8.1.4、8.1.7 、8.3.2、8.4.2、9.1、9.4、9.5 6.《炼钢安全规程》8.4.3、8.4.4、9.1.4、10.1.8、11.1.4、12.3.3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3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生 产情况监督 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 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 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
4 |
烟花爆竹经 营单位安全 生产情况监 督检查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情况;仓库“ 四防”设施达标情况;仓储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 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 二十一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 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
序 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5 |
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 企业安全生 产情况监督 检查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全市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 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6 |
安全生产应 急预案情况 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领域应急预案 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 业,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 和使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 条、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至第十 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 条、第八条 6.《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
7 |
安全生产培 训机构培训 活动监督检 查 |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 制度、专(兼)职 师资力量、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培训组织实施及安全培训档案建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机 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落实情况。 |
已备案的安 全生产培训 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