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煤矿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5-06-20 17:32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01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1日至12日,淮南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矿现场检查时发现:1.13401轨顺三部皮带机红外超温保护距滚筒间距低于300mm,在100#风筒附近皮带机拉线急停断线,部分拉线急停挂在顶板上;2.11403轨顺联巷38#风水管路处淋水段未安装顶板离层仪;3.11504运输顺槽在2024年10月份停止掘进,至今永久支护未施工到迎头。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该矿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矿改正,并处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的罚款。

02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7日至8日,淮南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矿现场检查时发现:1.1211(1)综采工作面第101-111架片帮严重,端面距1.2-2m,不符合《1211(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2.1126(3)工作面运输机机尾行人通道宽度650mm。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矿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矿改正,并处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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