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淮南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通知
淮安监﹝2017﹞2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淮南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淮南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已经局党组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淮南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内部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安全监管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皖安监法〔2016〕14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科室行政处罚内部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内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暂扣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承办科室在案件调查完毕或组织听证后,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在法定时间内填写《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表》,并将相关材料交法规科内审。承办科室根据内审意见,明确可以立案的,填写《案件呈批表》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条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或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拟办意见,经法规科内审后,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局法规科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审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内审主要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处罚内容是否合法;
(四)处罚理由是否充分。
(五)处罚种类、幅度是否得当。
第七条 内审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第八条 局法规科内审时认为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 局法规科应当在内审完成后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反馈承办科室。内审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内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内审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仅供局内部使用,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归档工作,有关科室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对应当进行内审的重大事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表
审查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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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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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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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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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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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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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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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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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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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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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政策法规科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局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淮南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听证,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过程。
第三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做出第四条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书面听证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内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不按时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主持人、书记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并在听证前提交委托书。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与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根据听证笔录所制作的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送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听证会报告书》内容包括:
(一)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
(四)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