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2023〕7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配送运输、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牢固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住建局负责)
3.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充装作业,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气瓶管理,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应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对未落实消防管理相关规定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对“灶管阀”等燃气具销售单位整治力度,对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乡镇日杂五金店、电器修理店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管。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及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等燃气具。对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和电商平台销售不合格燃气具,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组织燃气企业开展管网普查,全面掌握燃气管道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地理位置等情况,建立管网档案,更新燃气管网“一张图”。加快推进全市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常态化开展燃气管网设施安全情况排查评估,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管道埋设深度不足、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运行安全。(市住建局负责)
2.持续开展燃气管道“清占”行动。结合燃气管道普查建档工作,建立燃气管网占压动态清单,对燃气管道违规占压问题,按照“属地主导、部门协助、企业配合”原则,制定燃气管网占压整改方案,着力解决燃气管道占压隐患。(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秩序。督促燃气企业进一步规范燃气管道标识标牌设置,严格落实巡线包片负责制度。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要按照《安徽省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严格落实燃气企业巡线员与第三方施工“同进同出”制度。对未履行报备手续、未落实燃气管网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未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对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住建局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8.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处罚。加强固定摊群点和流动摊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用气意识。(市城管局负责)
9.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燃气企业落实燃气入户安检制度,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企业安检人员责任,管道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餐饮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严格落实随瓶安检制度。燃气企业要逐户建立入户安全检查档案,对存在安全制度不落实、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无法保证安全用气的餐饮企业,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停气、限制供应等安全防范措施,直至隐患消除。(市住建局负责)
3.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每月用气安全自查和公示制度。(市商务局负责)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秩序。
1.制定液化石油气场站设置标准和企业人员配备标准,指导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设标准化场站,按要求配备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应急抢险等设施设备,将不同功能区进行有效隔离,做到分区管理。实行可视化监管模式,在场站加装固定摄像头并接入城市生命线系统,对车辆进出、气瓶充装、日常管理等进行实时全覆盖监控。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估,不能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规范要求的,要进行提升改造,对未限期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并关停。(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各县区(园区)统筹规划燃气经营企业设置配送门点,推动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强化“最后一公里”配送管理,对配送服务车辆实行统一配备、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并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燃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未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配送服务。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与用气单位和个人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档案。(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整合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市住建局负责)
(三)推动实施餐饮用户“瓶改管”和户内安全装置加装
1.实施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化管道燃气。制定餐饮场所“瓶改管”实施方案,在具备管道燃气安装使用条件的餐饮场所,推进“瓶改管”工作。新增餐饮场所在资质审批时要严格审查用气环境,原则上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暂不具备“瓶改管”条件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民政机构、政府机关食堂等单位,由主管部门指导督查相关单位“气改电”,鼓励不具备“瓶改管”条件的餐饮企业“气改电”,源头化解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风险隐患。(市住建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规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燃气户内安全装置加装。制定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督促燃气企业加快排查整改居民燃气橡胶软管等安全隐患,用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快推进居民燃气用户橡胶软管更换,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加装自闭阀,鼓励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联动切断装置。(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餐饮企业使用金属软管和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依法依规安装符合国家标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联动切断装置。(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老旧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市、县财政落实出资责任。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场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市住建局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提高城镇燃气企业保供能力。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天然气管道延伸工程建设,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的天然气管道覆盖,注重源头治理,统筹谋划实施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推行天然气下乡工程,燃气企业要将天然气管网延伸至周边乡镇。对于不具备燃气管网延伸条件的偏远乡镇,选择规模较大、居住集中的乡镇作为试点,实施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建设。(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领域物联网预警系统,与城市大脑、燃气企业数字化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市县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开展“瓶安”行动,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摸清气瓶底数,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将配送车辆运行数据与城市生命线联通,实现定位监管。(市住建局负责)
(六)完善有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省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修订情况,加快推进《淮南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
2.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许可审批,统一核发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完善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估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运用气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将气瓶各环节信息作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市住建局负责)
3.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市场清出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充装条件的企业,及时清出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业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市教体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威慑效力,形成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县区(园区)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分管副市长兼任工作专班组长,市住建局为专班召集人单位、市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集中攻坚期间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认真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积极推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压实属地责任。坚持市负总责、县区(园区)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县区(园区)同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要充实县区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导指导。县区(园区)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区(园区)工作专班要结合实际,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明察暗访,明察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请于9月10日前将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抄送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每月1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报市安委会。
附件:1.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设置标准
4.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5.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6.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7.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牌
附件1
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张志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 长:孙良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劲松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戴宜斌 市政府秘书长
徐 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开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涛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杨慎红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 斌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洪 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郑田宏 市民政局局长
唐 兵 市财政局局长
葛文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朱 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 俊 市商务局局长
程 昊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汪世福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大庆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宝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宫传敏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宋群立 市消防救援支队队长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张劲松同志兼任专班组长,刘开东、朱光同志兼任专班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如遇工作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市发改委 |
王 凌 |
三级调研员 |
189****6358 |
|
梁 浩 |
能源办主任 |
189****0117 |
|
||
2 |
市教体局 |
过其林 |
副局长 |
189****2088 |
|
樊 猛 |
政策法规科科长 |
189****3188 |
|
||
3 |
市经信局 |
陶广智 |
二级调研员 |
133****5678 |
|
连 莲 |
信息化科科长 |
180****5836 |
|
||
4 |
市公安局 |
张 益 |
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
187****1916 |
|
韦 冉 |
经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
180****3020 |
|
||
5 |
市民政局 |
宫 涛 |
副局长 |
199****3337 |
|
王桂君 |
养老服务中心主任 |
177****9362 |
|
||
6 |
市财政局 |
廖延伟 |
三级调研员 |
189****1969 |
|
杨晓东 |
综合科科长 |
189****8013 |
|
||
7 |
市自规局 |
郭 宁 |
四级调研员 |
189****8211 |
|
林 桐 |
市政工程规划科副科长 |
180****1825 |
|
||
8 |
市住建局 |
姚 永 |
副局长 |
180****9998 |
|
毛顺录 |
燃气热力科科长 |
189****6810 |
|
||
9 |
市交通局 |
张道学 |
副局长 |
189****7979 |
|
吴守东 |
安全管理科科长 |
199****9626 |
|
||
10 |
市商务局 |
刘 宝 |
副局长 |
159****5372 |
|
廖宏光 |
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 |
138****0792 |
|
||
11 |
市文旅局 |
岳葆春 |
副局长 |
186****1666 |
|
黄亚东 |
市场监管科科长 |
180****1369 |
|
||
12 |
市卫健委 |
陶福雷 |
副主任 |
180****0234 |
|
张传峰 |
综治办主任 |
189****5976 |
|
||
13 |
市应急局 |
严中山 |
二级调研员 |
186****2351 |
|
刘胜利 |
综合科副科长 |
177****7277 |
|
||
14 |
市市场 |
王传杰 |
副局长 |
189****1999 |
|
李寻慧 |
特种设备科科长 |
180****4223 |
|
||
15 |
市城管局 |
朱涛 |
副局长 |
189****0828 |
|
应治松 |
督察大队副大队长 |
189****8181 |
|
||
16 |
市消防 |
谢 曙 |
副支队长 |
189****9966 |
|
卢 晗 |
防火监督科科长 |
189****0960 |
|
附件3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设置标准
一、平面布置
1.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且辅助区内无危险物品存放。
1.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边界应设置围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实体围墙。
1.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应各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m3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1.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 储罐区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的地下排水管沟、地下消火栓除外。
1.5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不应种植油性植物,秋冬季节干枯易燃的植物应被清除,围堰内不应种植绿化,消防车道与储罐和建筑物之间无高大乔木。
1.6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m,非沥青路面,并保持畅通。
1.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站内严禁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二、站区管理
2.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入口和外墙应有禁火、限速安全警示标志,且安全标志醒目,无模糊、损坏现象。
2.2除液化石油气槽车和专用运输车外,其他车辆确需进入生产区时,应进行登记并安装阻火器。生产区除本站工作人员、槽车和专用运瓶车驾驶员、押运员外,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外来人员确需进入的,应进行登记,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非防爆型电子设备和火种。
2.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应安装有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设施。视频监控能覆盖站区出入口和四周,无死角;周界报警装置有效。
2.4生产区入口处安装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进站人员按规定触摸释放人体静电。
2.5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报警设备正常工作,信号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有对应的检(探)测器位置标签或分布图。
2.6值班室醒目位置应悬挂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应对站内工艺装置定时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三、储罐区
3.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储罐区设备和管道外表应无明显锈蚀现象。
3.2每台储罐有压力表,压力表完好,压力正常,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线标记,工作压力不超过红线标记,且不超过1.6MPa,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压力有远传和超限报警功能。
3.3每台储罐有液位计,液位计完好,最高和最低液位有明显标记,液位处于最高和最低允许液位之间,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液位有远传和上、下限报警。
3.4每台储罐有温度计,温度计完好,工作温度不超过40℃。
3.5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上有紧急切断阀,动作迅速,关闭紧密。
3.6储罐根部法兰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法兰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少于5个螺栓的法兰两侧有金属跨接。
3.7液相管为白色,气相管为黄色,连接储罐的各条管道上有流向标识和管道名称,阀门应悬挂开关状态标志牌。
3.8储罐钢筋混凝土基础无裂缝、剥蚀、崩塌现象,接地线完好连接。
3.9储罐区所有电气设施均应防爆,且电缆和接线盒处无破损和孔隙。
3.10储罐和管道安全阀上有检验标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安全阀与储罐间的阀门全开。
3.11安全阀排气口和储罐排气口有放散管,放散管为紫红色,管口高出操作平台2m,且高出地面5m(地下式储罐高出地面2.5m)。
3.12防液堤完好无孔洞,堤内无积水和杂物,管道穿堤孔洞有套管且空隙填实。
3.13每台储罐排污管有两道排污阀,中间有短管,排污管为黑色,排污操作符合安全规程,污水集中收集,未随意排放,寒冷季节有保温措施或采用防冻阀门。
3.14排水管道设有控制阀和水封井,水封井内水位正常,无淤泥於塞现象。
3.15配备8kg手提灭火器,数量不少于储罐个数的2倍,分不同方位摆放,且置于防液堤外,另根据场所危险程度酌情配备35kg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3.16喷淋水管为大红色,喷淋系统启动迅速,出水畅通,能覆盖储罐全表面。
3.17消防水管、水枪、接合器和扳手等器材齐全完好,消防栓冬季有保温措施,消防栓能正常开启,出水正常,能覆盖站区内主要危险区域。
四、烃泵区
4.1每台烃泵进、出口管上有压力表,压力表完好,压力正常,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线标记,工作压力不超过红线标记。
4.2有安全回流阀,安全阀上有检验标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
4.3管道安全阀上有检验标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安全阀与管道间的阀门全开。
4.4烃泵传动皮带外侧有防护罩,防护罩接地,设备接地线完好连接。电气设施均应防爆,且电缆和接线盒处无破损和孔隙
4.5法兰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少于5个螺栓的法兰两侧有金属跨接。
4.6室外液相管为白色,室内液相管为中灰色,烃泵进、出、回流等管道上有流向标识和管道名称,阀门应悬挂开关状态标志牌。
4.7每50m2至少配备8kg手提灭火器2具,处于储罐区内时可以利用储罐区灭火器。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4.8安装有可燃气体检(探)测器,位于储罐区内时可利用储罐区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4.9泵房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封闭式建筑沿地面开有通风孔,通风良好。房屋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不应内开,无其他可燃杂物,与毗连建筑之间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管道穿墙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用柔性材料填实,墙壁无震动裂痕。
五、压缩机间
5.1每台压缩机进、出口管上有压力表,缓冲罐和气液分离器也应有压力表,压力表完好,压力正常,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线标记,工作压力不超过红线标记。
5.2压缩机出口有安全阀,安全阀上有检验标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
5.3安全阀排气口有放散管,放散管伸出房顶至少2m。
5.4压缩机传动皮带外侧有防护罩,防护罩接地,设备接地线完好连接。电气设施均应防爆,且电缆和接线盒处无破损和孔隙。
5.5法兰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少于5个螺栓的法兰两侧有金属跨接。
5.6气相管为黄色,放散管为紫红色,压缩机气相阀门组有对应的标识和开关状态标志牌。
5.7每50m2至少配备8kg手提灭火器2具。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5.8安装有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5.9机房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封闭式建筑沿地面开有通风孔,通风良好。房屋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不应内开,无其他可燃杂物,与毗连建筑之间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管道穿墙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用柔性材料填实,墙壁无震动裂痕。
六、装卸设施
6.1地面有清晰的槽车停车位标线,槽车在指定位置停放,无槽车库的场站内严禁槽车长时间停放。
6.2面向装卸管的一侧应设有防撞柱。设有静电接地线,装卸时与槽车有效连接。
6.3气相和液相管上有压力表,压力表完好,压力正常,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线标记,工作压力不超过红线标记,且不超过1.6MPa。
6.5软管完好无损,无裂纹,无泄漏现象,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小于PN6.4。软管(或鹤管)与快装接头之间有阀门,未使用时接头有封头盖保护。装卸管上有拉断阀,电气设施均应防爆,且电缆和接线盒处无破损和孔隙。
6.4法兰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少于5个螺栓的法兰两侧有金属跨接。
6.5液相管为白色,气相管为黄色,液相管上有流向标识和管道名称,阀门应悬挂开关状态标志牌。
6.5至少配备8kg手提灭火器2具。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七、灌装区
7.1充装秤运行平稳,软管完好无损,无裂纹,无泄漏现象,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小于PN6.4。
7.2充装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漆色、字样清晰,护罩、底座牢固,瓶体无鼓泡、烧痕、裂纹,角阀密闭无泄漏。
7.3操作人员应履行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职责,充装后有检漏措施。
7.4充装管线上的压力表完好,压力正常,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线标记,工作压力不超过红线标记。
7.5充装秤接地线完好连接,电气设施均应防爆,且电缆和接线盒处无破损和孔隙。
7.6法兰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少于5个螺栓的法兰两侧有金属跨接。
7.7室内液相管为中灰色,管道上有流向标识,阀门应悬挂开关状态标志牌。
7.8每50m2至少配备8kg手提灭火器2具。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7.9灌装区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封闭式建筑沿地面开有通风孔,通风良好。房屋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不应内开,无其他可燃杂物,与毗连建筑之间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并安装有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八、公用辅助设施
8.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站内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水位符合设计要求,水质良好,无腐蚀性和油污,利用天然水源时,有防漂浮物或悬浮物吸入的措施。
8.2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无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
8.3消防泵应设有备用泵,启动迅速,运行良好,无异常震动和异响,转动部件外有防护罩。
8.4配电室高出本层地面或有防水措施,门向外开启,门窗关闭密合,孔洞有防小动物进入的网罩,配电柜上有当心触电的警示标志,至少配备两具灭火器,电缆沟盖板完好,有绝缘垫,有应急照明,室内无其他可燃杂物堆放。
8.5发电机能立即启动,运行良好。机房通风良好,室内无其他可燃杂物堆放,至少配备两具4kg灭火器,排烟管未朝向生产区。
九、检测检验及评估
9.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每半年进行一次防雷、防静电检测,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
9.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内所有压力容器,应具备使用登记证,全面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所有安全阀、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定期校验或检定,校验报告或检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9.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应有气质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自检、委托检验或供气单位提供均可。
附件4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1下述三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三、岗位人员数量
3.1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2的要求。
3.4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配备应不小于表3的要求。
表1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类别 |
规模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
备注 |
总数 |
|||
从业人员(人) |
30人以下 |
1 |
|
30-100 |
2 |
||
101-300 |
3 |
||
301以上 |
5 |
||
储配站数量(个) |
1 |
1 |
|
2-8 |
2 |
||
9-15 |
3 |
||
16以上 |
5 |
||
供应站数量(个) |
1-10 |
1 |
|
11-20 |
2 |
||
21-50 |
3 |
||
50以上 |
5 |
表2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最低数量配备表
人员(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主要负责人 |
1-2 |
|
专职安全员 |
1 |
|
特种设备管理员 |
1(可由本站人员兼职) |
|
气瓶充装工 |
2 |
|
气瓶检查员 |
1 |
|
液化石油气库站工 |
3(可由充装工或气瓶检查员兼任) |
按用户数,1千-1万户,每增加800户核定增加1人,1-5万户,每增加1千户核定增加1人,5万户以上每增加1.25千户核定增加1人. |
电工 |
1(可兼任或外协) |
|
燃气用户检修工 |
2(可兼任,经培训取证) |
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注: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最少不得少于5人(2名管理人员、3名库站工)。
表3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岗位 |
Ⅰ级站 |
Ⅱ级站 |
备注 |
管理员(人) |
2 |
1 |
|
瓶装燃气送气工(人) |
10 |
5 |
负责配送、入户安检,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燃气用户检修工 |
3 |
2 |
可由送气工(应取证)兼职,按用户数核定增加 |
注:总人数Ⅱ级站不得少于5人、Ⅰ级站不得少于10人。
附件5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用户名称 |
|
用户所在建筑名称 |
|
||
用户地址 |
|
用户联系人 |
|
用户电话 |
|
供气企业 |
名称:协议:有£;无□ |
安全检查人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用气设备 |
□燃气灶具(家用灶、中餐炒灶、大锅灶);£蒸箱;£热水器;£锅炉;£热水炉;£其他: |
||||
检查单元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处置措施 |
||
安全管理 |
有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且在明显位置张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用气操作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有应急处置方案,且每半年进行 1 次应急处置演练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补签合同 |
|||
进行过安全用气自检,有自检单,每月不少于 1 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每季度1不少于次 |
符合□不符合□ |
通知供气企业立即安排上门安检 |
|||
安全装置 |
安装有燃气泄漏报警器,间距小于10米,距顶棚小于30cm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维修或改造 |
||
报警器检定(校验)有效期 1 年 |
符合□不符合□ |
||||
户内管道 |
燃气管道及附件未被擅自改动,燃气管道末端采用盲板或封头严密封堵,管道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改回原状 |
||
钢质管道外表无明显锈蚀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管道未暗设,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牢靠,无松动、摇晃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管道未用于承重、作为支撑以及悬挂重物等其他用途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阀门燃气表 |
燃气总阀操作方便,阀门手柄完好,能正常关闭,无泄漏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气表及管道周围无堆放或搭挂杂物、接触电线,无泄漏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清理 |
|||
设置与燃气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动作正常,明显标识安装时间,且不超过 10 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连接软管 |
采用燃气专用不锈钢软管或金属包覆管连接,连接紧固,软管无脱落、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更换 |
||
软管长度不超过 2.0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中间无接口,无三通分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无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埋地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未在弯折、拉伸、扭转、受压等状态下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烧器具 |
燃烧器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与供应燃气一致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更换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使用螺纹接口的金属软管和专用阀门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建议更换 |
|||
燃烧正常,无黑烟、红火,无泄漏,烟道安装紧密、完好、畅通、规范、通出室外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燃气燃烧器具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有熄火保护装置,且工作正常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用气环境 |
用气场所为专用,未做居住、洗浴等其他功能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未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煤、柴等其他燃料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用气房间或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且自然通风良好,通风不良场所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设有厨房灭火装置的用户,具备发生火灾时联动关闭燃气功能;每个用气场所配备 8kg 灭火器不少于 2 只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其他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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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用户名称 |
|
用户所在建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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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地址 |
|
用户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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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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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企业 |
名称:协议:有£;无□ |
安全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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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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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设备 |
□燃气灶具(家用灶、中餐炒灶、大锅灶);£蒸箱;£热水器;£锅炉;£热水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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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元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处置措施 |
|||
安全管理 |
有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
符合□不符合□ |
在醒目处设置公示牌 |
|||
有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且在明显处张贴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制定制度或操作规程 |
||||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用气操作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请燃气公司对用气人员进行培训 |
||||
有应急处置方案,且每半年进行 1 次应急处置演练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
||||
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补签合同 |
||||
进行过安全用气自检,有自检单,每月不少于 1 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供气企业随瓶进行用气安全检查 (提供供气企业检查表) |
符合□不符合□ |
通知供气企业立即安排上门安检 |
||||
泄漏检查 |
钢瓶角阀、调压器、连接管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维修或更换 |
|||
使用专用卡箍,连接紧固,软管未脱落,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
钢瓶存放及用气场所检查 |
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退回供气企业 |
|||
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的充装、配送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退回供气企业 |
||||
钢瓶未摆放在密闭橱柜中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应保持通风良好 |
||||
超量存放钢瓶 |
符合□不符合□ |
减少钢瓶数量或设置专用储瓶间 |
||||
未使用油、酒精、生物质燃料、煤、柴等其他燃料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钢瓶存放和用气房间为专用,未做居住、洗浴等其他功能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安装有燃气泄漏报警器,间距小于 4 米,距地面小于 30c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报警器检定(校验)有效期 1 年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用,安排校验检定或更换 |
||||
安装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切断阀采用硬管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调压器 |
调压器为商用非可调式螺纹接口,未使用可调压式中、高压调压器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 8 年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连接软管 |
采用燃气专用金属包覆软管或不锈钢软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更换 |
|||
软管无变硬、发黏等老化迹象,无龟裂、破损、磨损等现象,金属软管无明显锈蚀、破损、磨损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长度不超过 2.0m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中间无接口,无三通分流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软管无穿越墙、橱柜、暗埋等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燃烧器具 |
明显标识安装使用时间,且未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年限 |
符合□不符合□ |
按要求整改 |
|||
未使用猛火灶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更换 |
||||
使用螺纹接口的金属软管和专用阀门连接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建议更换 |
||||
有熄火保护装置,且工作正常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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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正常,无黑烟、红火,无泄漏,烟道安装紧密、完好、畅通、规范、通出室外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按要求整改 |
||||
燃气燃烧器具在关闭状态下,无泄漏现象 |
符合□不符合□ |
立即停止用气,切断气源,请厂家维修 |
||||
其他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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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牌
用气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
供气企业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
气源种类 |
□管道燃气 □瓶装液化气 |
供气协议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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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企业定期安检表 |
□有□无 |
上次供气企业安检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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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自查情况 |
月份 |
检查人员 |
月份 |
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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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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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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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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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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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9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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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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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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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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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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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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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