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贸行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6-23 12:12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案例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1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厂房房顶设置员工宿舍,并作为值班人员休息场所;偶氮二异庚腈(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一案双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6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处罚0.5万元。

三、案例评析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是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重点,因危险化学品使用不当、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不健全、监测监控失效等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实施“一案双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相关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