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5-07-07 08:40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进行的作业,如果作业不当,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现公布2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和从业者引以为鉴,加强防范,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一

2025年2月27日,潘集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名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潘集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11日,大通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名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大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温馨提示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一定要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动火作业请牢记“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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