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2021·9·8”墙体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11-24 16:12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2021年9月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寿县定湖花园小区对31#楼一层墙体进行拆除时,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2号令)《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淮府〔2019〕126号)等规定,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2021·9·8”墙体坍塌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局、寿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相关专业领域的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定湖花园小区项目位于寿县西门定湖路与跃进路交叉口西南侧(见图1)。2009年4月该项目由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共划分四期,其中24#、25#、30#、31#、39#、41#等6栋楼原本划分在二期项目中,施工许可证于2011年9月28日取得。合同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2012年年底,项目因资金问题停工。2019年,该6栋楼重新启动建设手续。6栋楼建筑面积:17245.78平方米,工程造价:2066万元,计划开、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到2021年9月15日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浙江新时代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事故项目所在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692811639G,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生,注册资金:叁仟万元整,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区,成立日期:2009年7月3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民用建材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服务等。公司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三级,有效期至2022年1月24日。公司总经理吴华永,负责公司具体工作,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设有办公室、财务室、工程技术部、工程预算部等多个职能部门(见图2)。工程技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技术部负责人詹荣。

公司董事

 

总经理

吴华永

 

 

图2公司组织架构图

2.项目施工单位情况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26407918,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锦松,注册资金5088万元注册地址为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2011年04月21日成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该项目合同工期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截止事故发生时,因该项目31#住宅楼尚未具备施工条件,该栋楼施工单位暂未施工,监理公司也未开展监理工作

3.胡仁海,寿县寿春镇人,寿县古月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挖掘机租赁。因公司业务关系,与詹荣认识。此次事故项目30#、31#号楼墙体拆除工程由胡仁海承接。

4.方贤九,寿县涧沟镇人,无正式工作,是此次事故项目30#、31#号楼墙体拆除工程的现场拆除负责人。

(三)合同签订情况

截止事故发生前,和济公司与胡仁海就墙体拆除工程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署施工合同。

项目审批许可情况

2020年11月26日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和济公司24#、25#、30#、31#、39#、41#楼的施工进行了许可,并发施工许可证(不含拆除工作),许可证编号:340422202011260101。许可证上起止时间: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许可证颁发后,建设单位未按期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已自行作废

(五)现场调查及勘查情况

(1)现场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定湖花园小区31#住宅楼一层西侧,该楼为砖混结构,从下到上分别是:架空层为储藏室、一~六层住宅,顶部为阁楼层。2012年年底停工时,架空层已完工,一楼墙体基本砌筑完成(见图3)。

因项目停工时间较长,既有的基础和墙体在复工前要进行安全性鉴定。2020年5月15日,和济公司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31#住宅楼既有的基础~一层墙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2020年7月2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根据检测报告,设计单位浙江新时代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出具设计联系单,对30#楼三层砌体、钢筋模板和31#楼一层砌体、钢筋模板均要求现场拆除重建。 

图3 31#住宅楼既有现状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具体地点位于一层,事发前,砌筑墙体高度约为2.7米。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从东侧向西推南北走向的③/A-C轴砖墙(如图4、5所示),由于连接该墙体与北侧墙体之间的拉结筋(距离地面0.5米左右)未完全拆除,③/A-C轴砖墙在向西倒塌过程中,致使北侧③-⑤/C轴砖墙受拉向南倒塌(拉结筋节点大样图如图6所示),将2名施工人员砸倒。

图4 31#楼一层平面图(局部,加粗为拆除坍塌墙体)

                                         

图5 人员站位示意图

         图6 拉结筋节点大样图

(2)拆除工程开工情况

为做好31#楼复工前准备,2021年9月3日,和济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人詹荣联系胡仁海,告知其定湖花园小区30#、31#楼两栋楼现有顶层墙体要拆除,并需将拆除的垃圾运走,让其到现场核算费用。9月4日上午,和济公司工程部人员薛鹏飞带胡仁海看了工地现场情况。在现场,薛鹏飞提出要采用人工拆除不能采用机械拆除,以免损坏现有楼板。胡仁海看完现场后,现场提出12万元的预算费用,薛鹏飞让其回去重新核算,4号下午和5号上午胡仁海分别跟薛鹏飞、詹荣报价8万元,詹荣答复他需向公司汇报。9月6日,詹荣同薛鹏飞向和济公司总经理吴华永汇报了拆除费用的相关情况,吴华永表示同意。

9月5日,胡仁海找到张明轩,让其负责找人过来干砸墙的活,他负责拉建筑垃圾。因张明轩手下无人,张明轩又联系方贤九到现场勘查,并跟胡仁海联系,告知其砸墙的人联系好了,双方口头约定拆除费用2.6万元。9月7日下午,詹荣与胡仁海联系,告知其30#、31#楼可以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了,并让胡仁海8号上午到公司商谈具体合同及施工事宜。随后胡仁海联系张明轩,张明轩又联系方贤九,让其带人8号上午到现场干活。2021年9月8日早上6点多,方贤九带着6个人、张明轩带着4个人分别到了施工现场。到场后,张明轩把带来的4人交给方贤九,并约定4人每天工钱140元。上午9时左右,胡仁海打电话找詹荣谈施工合同事宜,但上午一直没联系上詹荣。至此,墙体拆除工程在未签署施工合同、未制定拆除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胡仁海将拆除工程转包给方贤九,由方贤九安排人员进场施工,进行墙体拆除工作。

(3)安全管理情况

和济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吴华永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具体承担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工程技术部负责人詹荣。工程承包人胡仁海,在未签署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求临时安排当地临时工从事拆除作业,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条件。

(4)死亡鉴定情况

根据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死者陈志伍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诊断为创伤性腹膜后血肿、腹膜损伤、肠系膜裂伤、左下肢骨折。

(六)天气情况 

根据寿县气象部门资料,事故发生当天,该地区天气晴转多云,无降水,东南风一级,最高气温29,最低气温22℃,空气质量优良。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8日上午,方贤九带领10人在31#楼一层进行墙体拆除作业。作业时,施工人员搭设脚手架,按照从上到下顺序用锤子一块一块拆除墙体。当墙体剩余高度在2.2米左右时,便采用人工推墙的方式将墙体拆除。上午10时40分左右,当施工人员从东侧向西推南北走向的③/A-C轴砖墙时,由于连接该墙体与北侧墙体之间的拉结筋(距离地面0.5米左右)未完全拆除,致使北侧墙体受拉倒塌,导致站在最北侧的陈志武、相邻的许建秀两名施工人员被倒塌的墙体砸倒。

(二)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陈志伍,男,**岁,安徽寿县***人,身份号码:342422********0898

2.受伤人员情况。

许建秀,女**岁,安徽寿县**人,身份号码:342422********0828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事故罚款不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

(三)应急救援情况

陈志伍、许建秀被砸受伤后,方贤九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20分左右,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后,先后将陈志伍、许建秀送往县中医院救治,通过检查后,认为两人伤势过重,要求将两人转院治疗,方贤九等人用120救护车将陈志伍、许建秀转入淮南市新华医院作进一步治疗。13时32分,淮南新华医院重症医学科对陈志伍进行手术,至15时50分结束,转入ICU进一步治疗。16时50分,淮南新华医院宣布陈志伍死亡。许建秀因骨盆多发骨折等多处伤害在淮南市新华医院住院治疗,经多次手术后,目前已出院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方贤九电话告知张明轩工地出事了。11时左右,张明轩向胡仁海电话报告工地砸墙砸倒两个人。胡仁海因电话联系不上詹荣,便给詹荣发了“工地出事了”的短信。12点多,詹荣回电话给胡仁海,了解事故情况。下午1点多,詹荣向公司总经理吴华永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50分陈志伍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家属拨打110电话报警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会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开展死亡原因调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约20时左右向县政府总值班室以及县应急局进行电话报告。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县政府负责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召集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对伤员救治、善后处置、信息上报、事故调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1时30分左右,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上报了事故信息。同时,县政府总值班室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了事故信息。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由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死者亲属人民币六十三万元,赔付伤者许建秀人民币二十万元,死者遗体已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在没有将墙体之间的拉结筋完全拆除情况下,用人工推倒西侧墙体时致使北侧墙体受拉结筋牵连倒塌,砸死砸伤施工人员。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拆除工程各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胡仁海,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未制定专项拆除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承揽拆除工程后又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拆除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贤九,现场拆除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作业,对施工过程未进行严格的现场安全管理,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济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将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就拆除工程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2.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对项目未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其下属单位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未对项目开展有效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和济公司

作为定湖花园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项目未进行质量安全报监情况下,违规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在未签订施工合同、未督促拆除单位制定拆除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住宅与房地产业、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存在问题:对辖区建设工程监管不到位,对长期停工待复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五、责任认定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4人)

1.方贤九,现场拆除工作负责人,违规组织拆墙作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胡仁海,拆除工程承包人,无资质承揽工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詹荣,和济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4.吴华永,和济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个)

和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规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墙体拆除前,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处理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1.郭清静,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负责片区内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违规施工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寿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处理。

2.周经刚,中共党员,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对拆除项目违规施工行为失管失察,导致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作深刻书面检查。

3.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寿县政府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安徽和济置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公司施工工地进行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二)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整治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领域各参建方的监管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区域内拆迁工程和在建工程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三)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施工单位要根据房屋拆除等工程的施工作业特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2021·9·8墙体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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