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28 15:51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为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持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2年8月15日,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提供案件线索,安成镇连岗村627号居民院内发现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存放有大量不明化学品。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仓库进行清点后,给予查封。后经抽样送检后确定该仓库内存有甲基丙烯醛260桶(每桶150kg),氯代环戊烷203桶(每桶31kg),氢溴酸15桶(每桶31kg),液氯化氢50瓶(每瓶75kg)。

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经过调查,确认该批危险化学品中氯代环戊烷、氢溴酸、氯代环戊烷为淮南市万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存放该处,甲基丙烯醛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王某(淮南市万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储在该处。

应急部门委托专家组对仓库储存的混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现实危险性分析,出具了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认为该批危险化学品在仓库现有的安全条件下,存在泄漏、燃烧、爆炸风险,具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淮南市万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法人代表人乔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此案已超出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王某、乔某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2023年5月25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作业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危险作业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二

2022年10月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杨公镇杨祠村村民杨某某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硫磺)生产活动。现场发现危险化学品(硫磺)约7.3吨。经查,杨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谢家集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6月,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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